發布日期:2024/6/15 11:05:56 訪問次數:796
作為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,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可以在增值稅稅前進行進項抵扣的,但是特殊情形除外,一旦出現不符合抵扣的情形,這些進項專票是需要做進項轉出的,今天我們就一起總結一下進項稅金不予抵扣需要轉出的幾種情形。
情形一: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
非正常損失指的是生產、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,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、丟失、霉爛變質等損失。
正常損失,指的是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正常損耗,也就是合理損耗。
情形二:貨物用途發生改變
貨物在實際運用中如果將用途改為用于集體福利、個人消費或者業務招待,則對應貨物的進項稅金不得抵扣必須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。
情形三:貨物不再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
增值稅非應稅項目,就是我們常說的適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、增值稅簡易征收項目。
綜上:一旦發生以上三類情形的,進項稅金就應該在當期做好稅金的轉出;企業同時存在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、簡易項目和一般項目的,企業會計還應該分開獨立核算,以便可以區分開不同項目下取得發票的適用情形,如果不做分項單獨核算的,稅務機關極有可能會根據收入占比進行發票歸類,以此作為進項稅金轉出的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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